别人注册了和我一样的商标,我还能继续用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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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人注册了和我一样的商标,我还能继续用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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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门口那家”周记卤味”开了七年,老板老周从一辆推车做到两间门面,附近几条街的住户,谁没在他家买过卤鸭脖。上周他收到一封函,落款是一家外地的餐饮管理公司,大意是:我们注册了”周记卤味”商标,请你立刻停用这个招牌,否则法庭见。老周举着函来找我,一脸委屈:”我用了七年的名字,怎么倒成了我侵权?”

这个问题太典型了,几乎每隔一阵就有人来问:名字用了好多年、街坊都认识,突然冒出个”商标持有人”让你改名,到底能不能不理他?说句实话,答案得分好几种情况来谈,差别还挺大。”别人注册了和我一样的商标,我还能继续用吗”——把这句问话拆开看,你会发现关键不在”用没用过”,而在”注册”这两个字上。

先泼盆冷水:这个制度是”先注册先得”

很多人以为商标是”谁先用的归谁”,这话在朋友圈流传很广,可惜和现实差得有点远。我国商标保护走的是注册制:谁先把商标注册下来,谁就拿到法律上的主动权。你先用了七年,只要没注册,法律给你的保护就是有限的。这听着是不是有点不公平?

可规则偏偏就是这么定的。我觉得,注册制的逻辑其实不难懂:商标是帮消费者认门牌号的,如果凡事都靠”我先用的”,那谁先谁后、用了多少、算不算数,官司打到天亮也扯不清。干脆立一本公开的账本,谁先登记谁先占位,别人再想用同一个名,就得先掂量掂量自己占不占理。所以”我用了七年”这句话,在注册制面前并不能自动保住招牌。

听到这里老周脸色都白了。别急,话还没说完——法律虽然把位置给了先注册的人,却也没有完全忘记那些起了大早的老实人。

法律给”先用的人”留了一扇窗

依我看,商标法里其实给老周这样的人留了一条退路,专业说法叫在先使用抗辩,翻译成人话就是:在你申请注册之前,人家就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先用了这个名字,而且用出了一些名堂,那么你注册以后,也无权禁止他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。这不就是给”先用的人”留的活路吗?

不过,这扇窗不是谁都能挤进去的,门口卡着三道杠。第一道,人家用得比你注册得早,这是前提;第二道,人家用出了”一定影响”——不是摆摊三天就算数,而是得让一定范围内的消费者真的把这个名字和某家店挂上钩,开了七年、有回头客、有口碑,才算数;第三道,只能待在”原使用范围”里,原来的商品、原来的地盘、原来的规模,不能借着这条规定突然从两间门面扩张成全国连锁,那就不叫继续使用,叫借壳扩张了。

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尾巴:注册人虽然不能禁止你先用的人继续用,却可以要求你加个适当的区别标识,免得两家”周记卤味”把顾客搞糊涂。说白了,法律的意思是——你辛苦养大的招牌,别人抢不走,但也别指望还能独占着不让大家分清谁是谁。

这三道杠,老周能不能全过?他在本地开了七年,街坊认脸,前两道问题不大;他本来就在这两间门面里经营,第三道也守得住。这么看,他大概率不用改名。可要是他当初只是推着车在夜市摆过几天摊、没什么名气,对方后脚把商标注册了,那这扇窗对他可就关上了。同样是”先用”,用出了名堂和没出名堂,结局天差地别,这就是商标这行最现实的地方。

还有一种更气人的:对方是明抢

比撞名更让人窝火的,是抢注:你的牌子已经小有名气了,有人专门盯着,抢在你前面把商标注册了,回头再反手告你侵权。这种桥段在生意场上真不少见,我见过不少网红店、本地老字号,就是没把注册当回事,稀里糊涂成了别人的靶子。

遇到这种明抢,法律同样留了后手。商标法说得挺明白:申请注册商标,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,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。你的牌子有名在先,对方抢注在后,你就可以请求宣告这个商标无效,让对方的注册作废。时间上也有讲究,一般要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,属于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情形另有例外。对老周来说,如果能证明对方是冲着他这家店的知名度来的,这条路比先用权更彻底——不是”允许你继续用”,而是让对方的商标直接站不住脚。

当然,走这条路得有弹药:你从什么时候开始用、在哪些地方用过、有过哪些宣传报道、营业额和口碑怎么变化,都得拿得出材料。我常跟人讲,平时觉得没用的记录,真到节骨眼上全是证据。

那到底该不该慌

依我看,把几种情况捋一遍就会发现,”还能不能继续用”根本没有标准答案,它取决于三个问题:你是不是比他先用?你用出了名气没有?他注册是不是故意抢你的?三个答案不一样,结局就完全两样,谁也没法拍着胸脯给你打包票。

顺着这三个问题,我觉得,普通人真正该做的其实是另一件事——别把自己逼到要靠例外条款救命的位置。名字就是门面,门面该上锁时就上锁:品牌一有模样就趁早注册商标,几十类全注册没必要,但你正在干的和马上要干的类别千万别拖;一边用一边留痕,菜单、外卖单、发票、朋友圈宣传、媒体报道,随手存一存,这些都是将来”我用得早、用出了名”的证明。真收到”请停止使用”的函,也别慌着撕掉,先冷静问自己上面那三个问题,再决定是改名、协商,还是找专业人士介入。注册制偏向先注册的人,但从不保护躺在别人劳动成果上捡便宜的人。

如果你现在正用着一个还没注册的名字,今天就能做一件事:花十分钟,到商标局的公开查询系统里搜一搜,看看这个名字在你要用的类别里是不是已经被人占了坑。早发现永远比晚发现划算。你身边有没有遇到过”用了很多年的名字,突然被告知不能用了”的事?后来是怎么收场的?评论区聊聊,说不定能给其他正发愁的人提个醒。

本文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通俗科普,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。在先使用是否成立、抢注是否构成,需结合使用时间、影响范围及个案证据判断。

资料来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、在先使用抗辩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规定(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五十九条等)。

本文作者:Samjoe Y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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